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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赋予独董六项“特权” 可以调查保险商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18 09:39 来源: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以对公司相关事务进行调查,也可以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提供意见”。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独董被赋予包括调查保险公司高管薪酬在内的六项“特权”。 

  这些“特权”还包括,保险公司独董可以对重大关联交易、董事提名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等。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2007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当使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2006年年底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其他公司应当在总资产超过50亿元后一年内,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 (李隽琼/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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