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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课题通过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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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仝春建 |
发布时间:2008-07-24 16:21 |
来源:中国保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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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召开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课题》论证会。安监总局及部分省市安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和保险业有关专家学者认为,该课题的研究报告填补了安全生产与保险交叉领域研究的空白,实现了预定目标,课题纯理论研究部分已经达到了结题标准。
2007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委托中盛国际保险经纪公司启动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研究课题,课题组由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任总顾问,中国人保集团总裁吴焰任组长。据该课题组负责人、中盛国际保险经纪公司董事长乔卫兵介绍,自课题研究启动以来,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目前已形成了包括《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产品方案》在内的一整套阶段性成果,共计30万字。
据了解,在此次论证会上,部分省市安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结合各自在推行安全生产保险方面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困难,希望国家安监总局能够充分利用课题研究成果,尽快出台相应的部门法规,以规范的形式确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机制、方式、流程等关键因素,充分利用好今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发的有利时机,将这项工作积极规范地推动起来。
“安责险”的提出始见于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此后被各方面广泛引用,但始终属于概念范畴,没有对应的产品。经过研究,课题组首次对这一名词进行了明确定义,指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支付保费,当发生政府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对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人身伤亡补偿、事故救援费用以及抚恤、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有关人士透露,此次论证会首次对“安责险”的定位问题形成了共识,认为应当通过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的推动和市场化的运作等因素,将“安责险”界定为强制保险,因此法律的依据问题是目前应该考虑的重点问题。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陈光表示,未来推行的安责险,绝不是要求企业自愿决定是否投保商业保险,而是要将责任保险纳入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当中,作为其中重要的支柱之一发挥作用。
目前,国内高危行业自行投保的保险险种包括工伤保险、财产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据了解,该课题研究认为,清晰界定“安责险”与其他险种的关系,进行必要的险种整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减轻企业负担,从而有利于“安责险”的推广。工伤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但是赔偿标准低,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与“安责险”具有重叠、交叉的部分,“安责险”将来应该能够替代上述险种。而此次论证上形成的另一个共识就是,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形成补充关系、与其他险种形成替代关系。在投保工伤保险与“安责险”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愿决定是否投保其他险种。
据了解,目前我国与高危行业安生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涉及到不同行业及主管部门的需求,在不同时间颁布,对于强制推行“安责险”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缺位与法律冲突的问题,而相关立法的修订需要较长的时间。不过,此次论证会认为,在国家安监总局的积极推动下,修改和补充部门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比如修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在其中增加对投保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要求,将为安监总局与保监会推动责任保险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陈光表示,风险抵押金制度作为企业为事故救援与补偿提供保障的制度,在实践中可以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推行得不是非常彻底,而且企业的抵触情绪也很大。因此,风险抵押金制度作为保险的初级形式,其改革势在必行。而根据《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课题》的研究成果,未来高危行业企业如果投保“安责险”,将不需要交纳风险抵押金;已经交纳的企业,可以研究采用直接退还企业风险抵押金而参加投保、以风险抵押金的综合理财收益抵补企业应交纳的保费、以风险抵押金的集合理财收益建立防灾防损基金加大企业抗灾能力等方式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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