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由于风险大、赔付率高,农业保险市场开发不足, 2004年,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三家专业农险公司的成立,以及江苏、浙江、四川等省(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启动,使这种状况得以改观,农业保险渐趋走出低谷,走向发展阶段,农业已成为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而随着业务的发展以及保障范围、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得以显露出来。
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风险是我国农业保险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存在的一个主要差别。发达国家政府大多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缺乏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我国目前除免征种养两业险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价格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陷入两难境地。
农业保险法律亟待建立完善。我国目前尚没有出台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较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农业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以及自然灾害的鉴定原则方法、赔付时限、相应的赔付率等问题都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农业保险意识有待增强。我国一直实行大灾政府直接救济制度,造成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习惯于有难找政府解决,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同时,有关部门对保险运行规律及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知之不多,不擅于利用保险手段来转移政府职能,解决社会事务。农民的投保意识欠缺,农业保险市场开发缺乏力度。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借鉴国际先进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和经验,由中央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可以采取中央财政补贴和农民投保的保费各占50%的方式,共同出资设立。这有助于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的投保,不断扩充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同时,还可以通过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用于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加快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建设。中央政府应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具体的目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实施方式、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范,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保证农业保险机构相对独立性和保障农业保险业务规范运作。
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为了有效避免农业投资因遭遇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的风险,避免承保公司无力赔付农业保险金的情况发生,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完善的再保险支持机制。因此,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的先进经验,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进一步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
加强农保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加强农保宣传工作,使群众正确理解保险保障的益处,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增强农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确保农民遇灾不返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