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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不能获双重赔偿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2 09:51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典型案例:王先生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额10万元。两个月后,王先生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在B保险公司也投保了家财附加盗窃险,每人的家财险保额是5万元。

  三个月后,王先生家被盗,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马上通知了A、B保险公司。经勘查,丢失的投保财物合计现金8000元。3个月过去了,公安机关仍然未能破案,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偿他的损失,A、B两家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了王先生共计8000元,王先生认为交了两份保险费就应该得到两份赔偿。

  案例分析:王先生的家中财物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属于重复保险。《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明文规定是允许的。《保险法》同时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来说,实际应赔偿的损失为8000元。比例赔偿的方式就是把A、B两保险公司承保金额加起来,计算出各家应分担的比例,然后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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