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拒赔,这已是各保险业的行规。日前,一位李先生买了保险不久因抑郁症自杀,法院最后判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去年初,李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今年3月,李某被诊断患有抑郁症,不久自杀。其妻持有关保险单到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
“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付保险金”为由拒赔。
其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鉴定是否“自杀”主要看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非客观行为。被保险人因患抑郁症,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缢死亡,其自缢死亡是因疾病所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妻女全额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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