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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权”能否向中介机构放开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4 16:22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中国保监会在回复深圳保监局“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中介行政审批范围的请示”中指出: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和从事对保险标的出险后事务的主体,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分别包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字样。根据监管部门的意思,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等3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要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就能够为客户提供理赔服务。

  据此,有舆论认为,一直被各保险公司牢牢把握的“理赔权”有望进一步放开到中介手中,这将有利于提高三类保险中介公司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负责查勘定损环节的保险公估公司是一项重大利好。

  3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要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就能够为客户提供理赔服务,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理赔权有望进一步放开?

  记者连线了深圳保险律师网创办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的张亮。他认为,中介能够为客户提供理赔服务,不代表就能获得理赔权。所谓理赔权,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支付赔款的权利,它更多的是一种偿付义务,保险公司为控制风险,自然要把这个权力牢牢抓在手上,将理赔权转移给公估公司,这与保险监管原则冲突。“能够提供理赔服务”,是指在理赔的过程中,能参与核实事故、确定金额、代理理赔等服务,但这并不代表能代替保险公司行使理赔权。

  张亮表示,中介最需要的应该是“理赔定价权”,然而理赔定价的权利不应该通过行政或者法律的力量获得,而应由市场来给予。保险中介公司是属于中立的、公正的第三方民间机构,扮演的是民间公正人的身份,可以受保险公司委托,也可以受保险人的委托。当中介成为社会人群心目中中立、公正的代表时,其出具的报告将比保险公司自己出具的理赔报告更具权威性,这方能拥有定价的主动权。也就是说,保险中介还得靠自身发展的力量。

  智信达公估公司管理人员告诉记者,中介是保险业务流程的参与者,法律上属于业务外包。因为公估行业乃至整个保险中介市场成熟度不够,在技术上能承接下理赔事务的公司不多。保险公司为避免风险,在理赔稽核上也会严格把关。保险中介距离真正拥有“理赔定价话语权”的一天还比较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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