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受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面向社会公开转让包头青山宾馆75%的国有产权,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标的的基本情况:青山宾馆
二、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享有青山宾馆100%的国有产权。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包府发【2008】45号批准。
四、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根据包头中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青山宾馆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第34号,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12月31日),青山宾馆资产总额为45,790.67万元,负债5,032.44万元,净资产40,758.23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包头青山宾馆评估结果核准的批复》
本次转让的青山宾馆75%国有产权涉及的所有者权益为30,568.67万元。
五、转让底价 30,568.67万元。
如对以上国有产权有受让意向,请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联系或登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www.nmcqjy.com)查询,或同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接洽。意向受让方请于2008年8月4日前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照转让底价的20%交纳认购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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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安女士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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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8日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