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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买二手房定金禁超房款20% 将于4月15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07-03-30 16:35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昨天(29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公布《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规定指出,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房人先行将购房定金直接支付给卖房人,该定金不超过房价款的20%,卖方应向买方出具收款凭证;通过专用账户进行划转,买方要在约定时间内将房款存入专用账户。该协议将于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4月15日以后,二手房的卖房人收取买房人的定金,最多不能超过房价款的20%。这笔定金可以存入二手房交易专用账户后转交给卖房人,也可以直接交给卖房人。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二手房交易的所有资金,都必须存入专用账户。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买房人最好是通过专用账户来付定金。 

  该协议还明确规定在三种特殊情况下,保证机构(即获得专用账户的房产中介)如何退还交易结算资金。首先,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实,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经保证机构审核确认后,保证机构将买方已存入保证机构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 

  其次,买卖双方因故终止二手房交易,或由买卖双方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终止的,经保证机构审核确认后,保证机构将买方已存入保证机构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 

  另外,卖方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的,买方需要依法追究卖方违约责任,保证机构应积极配合。买方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定金归卖方所有的,保证机构可将买方已存入专用账户中的定金划付给卖方。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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