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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发新股 IPO定价制度酝酿重大变革
作者: 发布时间:2004-09-01 16:50 来源:

      记者 闻召林  北京报道

    “以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这是正在酝酿中的IPO定价制度的重大变革。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就《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强调,为保证公平、公正,在《通知》正式发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资外,暂不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知》发布后,按新政策安排新股发行。

    《通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应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

    《通知》强调,IPO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要按新的规定执行: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当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通知》称,IPO公司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定价估值报告,然后向询价对象提供定价估值报告,并在征求询价对象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招股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组织路演推介,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

    《通知》强调,询价对象参加累计投标询价时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并应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单一询价对象的申购上限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保荐机构在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时,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50%。这些比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公告称,在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有意见,必须在9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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