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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制度系列谈之二)询价制下发行方式仍需改进
作者: 发布时间:2004-09-03 09:13 来源:

    汉唐证券 苏江

    自从中国证券市场诞生以来,我国新股发行方式经历了数次改革和创新,并逐步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但距国际惯例仍有较大的差距,询价制下新股定价方式和认购方式仍需进一步改进。

    我国新股发行认购方式从认购证抽签发行、认购证按比例配售、存单抽签发行,到上网竞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上柜发行、上网定价与市值配售、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发行,随着每一次发行方式的创新,新股发行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目前新的发行方式仍然存在某些弊端。如因新股发行审核程序的某些限制,发行人不能选择有利的发行时间,导致认购不足或不顾市场低迷盲目发行上市;其次,新的询价方式使机构投资者有充分的表决权,而忽视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发言权,由此产生的新股发行价格带有某种歧视性和垄断性,缺乏足够的客观公正。此外,市值配售政策使投资者丧失了持股的时间选择权,投资者或因回避市场下跌风险而不能参与新股配售,或因为了持有股票配售新股而导致所持有的市值遭受损失等。上述弊端的存在,经常会起到助涨和助跌的作用,使市场的供求状况处于失真的状态,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

    为解决上述新股发行中存在的弊端,我认为可以在现有询价发行体制下,再增加“荷兰式招标”和发行新股认购权证等做法。首先,发行人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就发行价格向全体投资者进行荷兰式招标,即参考同行业的平均市盈率、大盘平均市盈率以及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给出一个基准价格,由全体投资者在网上竞价。如竞价结果低于基准价格或竞价失败,发行人可重新调整基准价格直至产生符合招标要求的发行价格;其次,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参考上述发行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发行价格,向中标的投资者发行“随机认股权证”。随机认股权证的交易期限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以避开新股发行的高峰期或市场低迷期,而投资者也可有自己的选择权,或者即刻行使认购权按照招标的价格认购新股,或者转让随机认股权证放弃认购新股。这样,发行人可保障新股的顺利发行而不受市场景气状况的影响,保荐机构回避了包销的风险,投资者也获得了宝贵的“话语权”,更重要的是,新股发行最终显得客观、公正,更贴近市场化。

    最后,新股发行方式的创新还须结合我国现行的投资银行体制和交易系统的改进来推行,毕竟新的发行方式还要接受市场的检验才能获得市场参与各方的认同,我们期待着新股发行方式的不断创新。(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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