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茵
IPO询价制度的实施应当建立配套的责任机制,这样就可以通过以约束参与定价各方的行为,导向合理的价格。东方证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他指出,询价的目标是为了定出更加合理化的市场价格,而不是一味压低价格。在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的时候,也需要将发行人的利益考虑进去。为了保证合理的价格,首先对于承销商要有制约,保证提供的信息没有虚假和产生对价格的误导。如果有,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后果和信用风险。
而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也要确认其对价格确认的真实有效性,以及确定询价和认购之间的关联程度。由于目前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情况先期公布,他们的态度对于网下的投资者来说,就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是这些询价的结果也可能并不一定理性正确。例如在通海高科的案例中,就有发生机构的非理性行为。因此,在询价制度下,保证机构的理性行为也需要一些制度的制约。
他表示,询价应当是投行工作能力的一项基本要求,一般是作为和发行人之间协调价格的依据,这种方式在B股、H股的发行中都有运用,是否一定作为一项制度从管理层来制约价格形成,也值得商榷。
他指出,如何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帮助发行人以较低的成本筹资,是全球投行的一致目标。如果必须保证上市后不跌破发行价,让每个认购者都获利其实是不正确的。按照真正的市场化定价,新股在上市后股价上涨或者下跌的幅度在10%左右,应当都是正常的,发行也都可以认为是成功的。
该人士指出,具体到定价方式,其实有很多种,一是利用模型或数量分析确定公司价值;二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发售机制来确定影响价格的因素。如市场需求情况以最终确定价格等。而市盈率倍数法、现金流贴现模型等也常常被使用。(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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