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走访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企业过程中,在谈及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时,许多企业界人士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财政部给出一个规则,毕竟支付对价的相关会计处理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新问题。"
某上市公司财务主管指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计入成本还是计入投资,是完全不一样的。同时,支付对价是否该计入损益表,在合并报表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将支付对价核销,以及要采取什么名目进行核销,这些问题企业现在都很困惑。
同时,一些国有企业也表示,业绩考核的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要如何解决?是不是可以考虑国资委出台配套的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年度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中排除支付对价的影响。
浙江天健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倪侃侃认为,目前股改试点中存在的送股、派现和缩股这三种方案,其共同特点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上市流通权,而将部分原先由其享有的上市公司权益让度给流通股股东,其经济实质是一致的,因此在选择会计处理时也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即无论采用哪种方案,选择的会计处理应当是同一的,当然,不同方案之间会导致会计处理小的差异。
也有会计界人士指出,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中方案不断更新,其新的特点决定会计处理相对复杂,这更要求仔细地界定各种处理方式的范围,有效保障会计制度的执行和股改工作的推进。
针对以上的问题,财政部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财政部正在考虑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理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产生的这个新问题。该人士同时表示,财政部一直同证监会和国资委进行交流和沟通,对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积极研究。同时也在不断研究新出现的股改方案,比如权证方案等的特点,仔细考虑出现的问题,力争拿出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适应会计制度本身要求、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规则。(记者 吴占宇/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