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首页 > 股票 > 专题 > 融资融券激荡股市
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有限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25 09:17 来源:

  一、融资融券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包括什么内容?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在前一交易日22:00前报送的数据汇总,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二、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有何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一)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二)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三、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四、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交易所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 交易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信用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五、持有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等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六、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如何处理?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办理。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作者相关:
 
  公司资料检索
  新闻检索
  频道精选
[期货] 农产品“风光无限” 高价黄金难觅买家
[保险] 保监会启动应急预案 银行入股保险
[外汇] 美联储暗示降息  英央行称不会降息
[基金] QDII发行遇冷 2月基金经理频繁走马换将
[房产] 物业税仍空转 擅自“住改商”后果严重
[评论] 我经济需应对三挑战 灾后重建或利股市
[银行] 新增贷款创天量 央行月度调控信贷
[生活] 何时该与爱"基"说再见? 京禁止返券促销
[港股] 港股恒指重上23000 建议减免交易印花税
[国资] 国资委的达摩五指 小天鹅转让价14.9亿
[产权] 三联商社易主 淡马锡或增持渣打逾20%
[机构] 券商股价到点了吗 IPO首单争夺白热化
  24小时新闻排行
网站建设的数据依据,市场推广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