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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融资融券须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30 12:51 来源:
中国结算发布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并实施《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细则》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和权益处理等四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

  相关人士介绍,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性质不同,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其记录的含义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不具备普通证券账户记录所代表的证券持有登记的意义。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尽管在名义上不具备股东的身份,但其有关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细则》还规定,证券公司、中国结算为投资者提供账户的相关查询服务。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为投资者通过主动查询信用证券账户记录,防范个别证券公司违规挪用提供支持和手段,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人士介绍,《细则》与前不久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试点的交易和结算环节的基本业务规则体系,较为全面地体现和贯彻了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下一步证券公司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奠定了规则基础。

  据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将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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