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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试点制度框架已经具备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9-06 09:58 来源: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公布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时如何签订合同,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提示哪些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融资融券试点的整个制度框架已经具备,一旦监管部门批准首批试点公司,投资者便可参与此项业务。

  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

  《合同必备条款》规定,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比如关于信托目的,应约定:投资者自愿将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证券公司,设立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双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信托财产的范围是,投资者存放于证券公司的“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信托财产由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投资者或证券公司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等。

  合同还应约定: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等。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定,开展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详细列示9项风险提示内容。比如,提示投资者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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