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日前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为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和其他依法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为三类,即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