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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二审拒绝颠覆性修改
时间不变,定位不变,框架不变
作者:郑盎 发布时间:2008-06-24 10:10 来源:华夏时报
  “《国资法》本月二审没有变化,年内通过的可能性很大。”6月2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

  近来,有报道称“《国资法》的制定再次面临颠覆性争议,可能要到奥运会后才二审”;也有人提出要帮国资委重新定位;还有人提出要设立金融国资委。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送交二审的《国资法》草案不会和一审有太大区别。

  争议聚焦角色定位

  在《国资法》的讨论中,关于国资委的定位一直争论不断。国资委究竟当出资人,还是当监管者,各方一直难有定论。

  《国资法》立法前期由财政部、国资委、刘纪鹏教授和李曙光教授分别拿出4个草案。在关于国资委的定位上,刘纪鹏和李曙光完全相左。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反复强调,国资委应该担任“干净”的出资人,即只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其监管职能、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应彻底地剥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明确观点:国资委应该放弃出资人地位只做监管者,因为以出资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很难被认可。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也认为国资委应该定位为“监管者”。他向记者表示,国资委就是代表国家来进行监督管理的,它不应该直接去做出资人。而且,国家出资人的概念还应该被进一步分解,把出资人的职能分解成管理层和经营层,管理职能由政府承担,经营职能应该通过成立特设的公司。

  《国资法》一审稿将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据了解,这一规定在二审稿中不会有变化。

  大改绝无可能

  从国资委成立之初,“其婆婆加老板”的角色就屡受争议。在学术界,相当一部分人希望《国资法》让国资委归位,一步到位厘清国有监管体制。对此,知情人士表示,把国资委规定成纯粹的监管者听起来很完美,但势必会对现有的国资监管体制带来伤筋动骨的改变。“如果把国资委定性成监管者,也许《国资法》再过5年也出不来——时间表不变,说明《国资法》大动的可能性不大。”

  上海天强顾问管理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表示,国资委放弃出资人地位,目前可能不太现实。从现实的立法背景来讲,十六大确定的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七大再次背书追认,这客观上给国资委归位监管者带来困难。如果国资委放弃出资人定位,国家整个的国资监管体制都要大动,从现阶段来讲可能性不大。

  金融国资委不可操作

  在国资委做出资人既定的条件下,李曙光等学者提议,成立金融国资委。

  而刘纪鹏则认为,只能有一个国资委,前提还是国资委应该放弃出资人只做监管者,其管理范围包括产业、金融、垄断行业甚至包括事业的国有资本。

  也有学者指出,目前汇金公司实际就承担了金融国资委的角色,如果成立金融国资委,汇金公司该往何处去?

  目前,我国在金融方面没有理顺统一的管理体制。比如,央行管外汇局、银监会管商业银行……如果成立金融国资委势必大动,现有的管理部门又该往何处去?

  眼下,《国资法》的出台已是箭在弦上。18日,国资委公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要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位接近管理层的人士表示:“目前要求的不是完美的理论状态,而是在现有条件下,有多少实际可操作性。”《国资法》想要今年出台的话,最终最有可能通过的还是一部“小国资法”,“其实质就是把现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体制所通行的做法、规章上升到法的层面,不会有什么颠覆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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