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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 证券机构不得从事三类不正当交易
发布时间: 2006-09-05 08:1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要求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积极配合证监会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公约》列举了会员业务中的三大类不正当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在经纪业务中,为做大交易量,向机构客户负责人、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资产管理业务中,向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违规向发行人、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顾问费、公关费。二是在基金代销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为扩大销售规模,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三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为谋取他人账外暗中支付的不正当利益,故意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


  对这些不正当的交易行为,证券业协会将对会员实行自律监察,对违反自律规则的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在行业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录。(郑石/四川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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