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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被关闭证券公司营业部不汇总纳税
发布时间: 2007-11-09 08:4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通知,凡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自资产转让协议权益约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

  税务总局表示,出台这份“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是为了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通知还指出,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以前,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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