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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不应成为市场调控工具
作者:马红漫 发布时间:2008-03-04 10:20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交易印花税等资本市场的税收品种已是“两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话题。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成为了今年全国政协编号为“0001号”的提案;而新一届政协委员贺强的一份涉及建议单边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提案,一经媒体公布之后,同样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应该避免政策干预市场

  证券交易税收体制改革是关乎证券市场基本运行状况的制度性话题。税制的设计方式和最终税率的高低,都将长期深刻地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状况,因此该问题成为“两会”的热议焦点并不为奇。但是,单就印花税一个税种而言,之所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却颇具影响短期市场走势的功利性特征,这一点与完善长期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相比,实属“两张皮”,并不在同一话语意义的层面之上。

  近期市场对于印花税政策变化的预期和传言,指向的目标其实是当下羸弱的A股市场行情。不少投资者热盼印花税的“单边”或者“减半”征收,是希望它能够成为让牛市行情得以继续的政策利好。其实,这样的思维理念很容易陷入对政策调控的误区之中。记得当初“5.30”时,多数投资者对管理部门通过提高印花税“挤压泡沫”的做法表示反对,认为这一做法属于人为干预市场。但所谓“此一时、彼一时”,如今部分投资者寄希望于印花税调降来“救市”,转而忽视或者忘却政策干预市场的诸多弊病,显然同样是不足取的。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诸多问题表明,证券市场现行的税收交易制度的确需要修改和完善。但同时,对相关税制进行的任何修改和完善,其基本思路理应是回归到税收理论的本源之中,彻底脱离“救市”或者“调控”的政策工具属性。唯有以此为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对于证券市场长期发展而言才会是真正的“利好”消息。

  现行税收有违基本原则

  从理论上讲,政府的征税行为属于二次分配环节。与一次分配侧重于效率不同,二次分配的首要出发点是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据此,政府确定征税品种和税制高低需要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是受益原则,即征税的大小应按当事人从经济交易中受益的多少来决定,通过交易有所受益是征税的前提,受益多则缴税多,反之则少收税甚至是实施财政反向补贴;其二是支付能力原则,即征税的多少应考虑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情况。从我国目前证券交易税收的征收情况看,与这两个基本原则是存在偏差的。

  在去年“5.30”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由1‰猛然上调至3‰。管理部门大幅度提高印花税的初衷是,通过税收杠杆向投资者传递出“价值投资”的指导方向,其本意可谓是用心良苦。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印花税的大幅提高并没有遵循“受益原则”。数据统计显示,去年全年征收的印花税达到2062亿元,远高于2006年上市公司给与股东分红的1800亿元。交易成本超越全部投资者的资本市场投资收益,这表明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让证券市场投资交易甚至成为了“负和游戏”,这显然违背了税制设计的基本受益原则。上市公司给股东的利润回报不仅以税收的形式被抽离股市,而且投资者还要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这足以表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已经偏离了投资者的合理支付范围,同样违背了“支付能力原则”。

  事实上,税制设计、税率高低与纳税税基的关系,从来都只是“皮”和“毛”的关系。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税收只能从投资者交易获益的部分中适当提取,而不应借助于强制征税的权力随意全额征收。税制和税率一旦越界,必然会引发市场的报复性行为。印花税税率提高的本意是遏制投机交易,但实际上却由于抽离过多的交易盈利,迫使投资者热衷于追求短期股价差价。调控本意与实际结果背道而驰,是为现实中的一个惨痛教训。

  税制只应是二次分配手段

  即便如此,税制设计和税率高低的矫正并不应该成为调控市场的工具。任何税制的本意只是二次分配的手段,只会反作用于一次分配,但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一次分配的状况。“5.30”印花税的调整,只是在短期内改变了市场的格局,但却没有改变市场的长期趋势。同样,2005年1月23日在熊市行情中,为刺激市场走势印花税税率也曾有所下调,但最终市场还是下探到998点的市场底部之后才真正止跌。可见,印花税税率的升降只会影响到短期行情,却无法让市场长期趋势因此而逆转。其实不仅印花税一项,任何被视为政策的干预调控措施,最终都必须要经历市场自身的检验才能够奏效。这从近期新基金获批后的市场反应就可以看出,由第一次股票型基金获批创出单日沪指最大上涨点数开始,此后新基金获批的消息对于市场的刺激开始逐步减弱,甚至直接以指数低开来冷淡“迎接”。这同样证明,任何政策性的干预措施,对于长期行情走势而言,都只能是引发短期市场涟漪的小浪花而已。以此为出发点,印花税、包括拟议中的资本利得税等,这些证券市场税种都只是国家实现“公共财政”目标的政策税种工具而已。税种的设立和税率的高低选择,都不能违背税务理论的基本原理。同样地,管理部门也不能高估其政策  调控效果,通过政策变化只能影响短期的市场走势,而无法改变市场自身的大趋势。

  因此,监管部门不妨就以“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的集中建议为契机,从根本制度上完善一揽子证券交易制度的框架和原则,彻底消除市场投资者对于税制变化不确定性的担忧;同时要完善纳税人的监管权力,公开透明相关证券税收的用途和去向,让证券市场投资者在贡献税收的同时获得最基本的监督管理的权力,这也是避免强制性征税权力被滥用的最有效手段。在此基础上,证券市场自我调节的功能才能够更多地获得自由发挥的空间,这才是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利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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