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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卫生违法应当零容忍
作者:魏文彪 发布时间:2008-03-25 09:51 来源:证券时报
  据传媒报道,武汉市卫生监督所日前透露,对食品、医疗行业中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拟实行首次免除罚款处罚,前提是未造成人员伤害、感染性疾病暴发或重大危害。据悉,此举在国内卫生行业尚属首次。 

  首次违法免除处罚制度并非不可以施行,但是将首次免罚制度施之于食品、卫生领域,显然是一种针对对象上的错位与偏移,因为食品、卫生与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放松对于食品、卫生行业的执法严厉程度,极其容易为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埋下隐患。尽管武汉拟施行的首次免除罚款处罚制度,设定了未造成人员伤害、感染性疾病暴发或重大危害的前提条件,但是首次违法免予处罚易让食品、卫生从业人员滋生侥幸心理,而在这种侥幸心理驱使下,一旦发生人员伤害或其他重大危害,即便此后的处罚再严厉,民众与社会遭受的损失也势将难以挽回。所以说,对食品、卫生行业施行首次违法免除处罚制度,不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危害民众与社会利益卫生事件的发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众身体与生命健康安全。 

  首次违法免除处罚制度的施行对象,应该主要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及不与民众身体健康安全直接相关的行为。比如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是下岗工人与进城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如果他们首次占道经营即予以过于严厉的处罚,必定会是这些社会弱势人群经济上的难以承受之重,就会于他们的生计维持与人道主义弘扬不利。另外,占道经营行为尽管违法,但是这并不等于占道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必定会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所以,对占道经营等行为首次违法免予处罚不但可行甚至有其必要。 

  另外,正如武汉市文明办代表卢黎明所质疑的,轻微概念不好界定,比如限期整改具体是指多长时间呢?需要看到的是,轻微违法概念不好界定,不但不便于执法人员执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当一个违法行为介于情节轻微与严重之间的模糊地带,当执法者可以任意行使给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则执法人员手持首次免罚制度的“尚方宝剑”就有了为己谋取私利的可能。而这种以首次免罚“人性化”执法名义进行的钱权交易,实际上就是对于危害民众身体与生命健康行为的放纵,也是部分执法者对于自身腐败与滥权行为的放纵。 

  鉴于食品、卫生行业守法经营对于民众身体与生命健康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对食品、卫生行业违法行为只能奉行“零容忍”方针。唯有如此,才能防微杜渐,才能最大限度地消弭食品、卫生领域的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维护民众安全消费与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也唯有如此,才能树立公众对于安全消费的信心,获得食品消费与医疗服务上的安全感。所以,对食品、卫生行业违法行为零容忍,既是卫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之所系,也是公众与社会对政府职能部门与执法者必然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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