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3月31日集体“返航”的东航云南分公司的18个航班中,有13个航班没有QAR(快速存取记录器)数据。专业人士表示:“航班飞机的QAR数据是不应该丢失的,同时丢失多架飞机的QAR数据太反常了。”(4月9日《成都商报》)
QAR监控是飞行技术检查、安全评估、安全事件调查和维护飞机的重要依据,QAR数据并不是可有可无,乃至可以随便“丢失”的数据,人为(而且是集体人为)地去制造它的“丢失”,本身就是一种需要被调查、惩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111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提供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111条);第118条规定:“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个月至三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我国《刑法》中亦有“毁灭、伪造证据罪”、“危及飞行安全罪”等相关罪名。
笔者以为,对于飞行安全,既然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司法部门就应该介入其中,回答公众的种种置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