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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
作者:王比学 发布时间:2008-04-10 13:26 来源:人民网
  近一段时间以来,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成了热议话题,4月7日我们终于听到这样一个声音: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外公布初步调查结果,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民航局已要求东航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的相关机组暂停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有报道称,近年来国内航空业内飞行员跳槽、集体辞职事件频频发生。早些时间,曾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作过调查,目前国内三大主力航空公司——国航、南航、东航,仅在2004年到2005年的一年间时间内,就有近60名飞行员提出辞职申请。这些人大多是飞行骨干,有的还担负过专机驾驶任务。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飞行员辞职现象?有人认为是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得不到解决,才导致群体“罢飞”事件。 

  让我们来看看目前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不平等约定,据《广州日报》报道,航空公司与飞行员要签订99年的终身合同,飞行员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需赔偿原单位70—21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个别飞行员因不堪过重的劳动强度,辞职又赔偿不起,只能用“罢飞”的方式来抗议。99年的终身合同,这是任何一个飞行员都无法履行完的合同。这样的规定,无异于限制飞行员的正常流动。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选择劳动岗位的自由和权利,只要航空公司违约,飞行员随时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民航业竞争激烈的现状下,航空公司只能通过完善其规章制度,制定合理的劳动时间和强度标准,才能留住飞行员,而不是通过签订长达99年的终身合同来“捆绑”住飞行员。 

  妥善解决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不仅仅涉及飞行员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更关系到我国民航业的安全和发展。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由此可看出,在飞行过程当中,机长对飞机运行拥有处置权,这个处置权应该包括返航的权利,但返航的权利必须是在飞机遇到特殊情况时才能采用。随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滥用职权。 

  从某种意义而言,飞行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它关系到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对于东航“集体返航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不仅是要追究管理责任的问题,而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是否按照我国刑法的玩忽职守罪,还是按照违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得由法律部门来认定。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飞行员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都不能因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牺牲广大乘客的利益。解决劳动争议只能用法律的手段,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更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飞行安全无小事,出了问题就惊天动地。因为飞行业是一种特殊职业,它与国事密切相关,也与公众的生命安全保障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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