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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需加强处罚措施
作者:皮海洲 发布时间:2008-06-30 10:04 来源:金融界网站
    上证所近日公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对IPO、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面规范。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对违反规定的条款则规定得过于轻描淡写,也不便于执行。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规定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因此,有必要将有关违规处罚条款规定得更细些。

  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处罚的规定。实际上,上证所公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一个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控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上市公司变成自家的提款机,随意侵占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进而掏空上市公司。因此,要使本《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可以对违规的大股东作出如下处罚规定:限期归还被违规占用的上市公司的资金;暂停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一切决策权利;通过媒体向投资者道歉;根据大股东占用资金总额的10%罚款并上交上市公司。

  对保荐人违规处罚的规定。从《规定》中,我们发现保荐人的地位非常重要。比如,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如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又比如,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报时向交易所提交。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保荐人能否有效行使自己的职责,对《规定》的落实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要加重对保荐人违规处罚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保荐人,处以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5%以上的罚款;取消保荐人的资格。

  对董事、监事的处罚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为了使董事和监事真正发挥作用,而不变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工具,有必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约束: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加以坚决制止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全部辞职,并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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