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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个人账户分开申购
作者:金先生 发布时间:2008-01-17 13: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对于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华生先生的建议很有道理。鉴于目前一、二级市场存在价差的客观现实和股东账户实名制已较好地得到落实,而股东账户又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情况,作为阶段性措施,笔者根据华生先生提出的不恢复市值配售、改以资金为本的申购方法为以人为本的申购方法的思路,提出以下方案:

  第一,可根据目前二级市场机构投资者(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限售流通股股东)和个人投资者的持有流通股总市值比例,在考虑向个人投资者适当倾斜的情况下,将每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专供机构账户申购(包括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的部分),另一部分专供个人账户申购。这两部分之间仍可参考现行的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是否踊跃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划拨。

  第二,在申购前事先大致确定一个较为适合的没有约束力的中签率下限,供参考。如果出现申购不足的意外情况,该中签率作废;如果出现申购户数、申购股数超意外地暴增,该中签率可以视具体情况调低。比如,对于个人账户的申购。目前,发行量在10亿股以上的大盘股,中签率应争取不低于10%;发行量在10亿至1亿股以上的中盘股,中签率应不低于5%;发行量在1亿股至5000万股以上的中小盘股,中签率应不低于1%;发行量在5000万股及以下的小盘股,中签率应不低于0.1%。对于机构账户的申购,中签率应设置得更低,有效申购上限应设置得更高,也可以采取事先直接设定申购上限不设中签率的比较简单的做法。

  第三,申购结束后,根据事先设定的最低中签率(如果不出意外),算出能够给予申购配号并参与摇号抽签程序的实际有效申购股数,并采取对所有的申购账户同时从最低申购股数开始往上平行累加计算至满足实际有效申购股数时截止的方法,最终确定统一适用于每个股东账户的实际有效申购上限。超出实际有效申购上限的已申购部分视为无效申购,对这部分无效申购不给予申购配号,不参与摇号抽签,资金及时解冻退回。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账户投资者的申购上限应大大低于机构账户投资者的申购上限,以保证更多的中小投资者有中签机会,这样也有利于防止机构或资金大户利用他人个人账户进行申购;个人账户投资者的申购上限也不宜定得过低,以至中签率过高甚至于达到人人有份,否则在现实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新一轮集中开户潮;因机构投资者之间实力相差悬殊,对于机构账户的申购上限可以设置得高一些,尤其是对其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因其完全是代中小投资者投资理财,可给与其超过其他机构账户的必要而适当的倾斜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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