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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上市公司质量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发布时间: 2005-11-0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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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提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日前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的《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称,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通知》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证券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责成上市公司予以撤换或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注重标本兼治 解决突出问题
26条举措力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是要立足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诚信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已经侵占的资金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在市场融资;一步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增加融资品种,简化核准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国务院日前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强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注重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是要立足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诚信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意见》共26条。
《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运营的透明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和约束。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要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努力为股东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
《意见》指出,要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必须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全面分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要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
《意见》特别强调,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有关部门要优化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支持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增加融资品种,简化核准程序,充分发挥市场发现价格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积极培育公司债券市场,制订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意见》要求,有关方面要按照总体安排、分类指导、完善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有关方面要督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快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支持绩差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改善经营状况。(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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