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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26条意见” 制度建设为股市良性成长铺路
发布时间: 2005-11-03 14:5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些京城专家认为,包括《意见》在内的一系列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必然将为市场未来的良性成长提供基础和条件。 

    还上市公司独立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表示,《意见》最核心的内容,是还上市公司以独立地位,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 

    吴晓求说,《意见》将近年来国务院和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利益等方面的要求和思路,都做了系统归纳,非常完整和系统。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短期内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理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长期看则要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激励机制,切实改善上市公司业绩。 

    他说,在市场持续震荡的过程中,以股改、两法修订和《意见》出台为代表,中国资本市场正在进行着一系列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吴晓求认为,资本市场正在发生结构性转型,市场出现相对的动荡状态也属必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心理都会存在变数,不能要求市场在结构转型中出现根本性好转。但上述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必然将为市场未来的良性成长提供基础和条件,对此,各方应有理性认识。 

    期望配套细则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也认为,严格规定大股东清偿占款时限并施以行政制裁非常必要。他认为,之前之所以一直没有下这种"狠刀子",很大原因是因为大股东占款往往发生在国有企业,而国企多采用的分拆、剥离上市方式,是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体制原因。 

    华生说,只要大股东是有独立于上市公司之外利益的企业,且有转移利益的冲动和需求,并难以避免不合规定的关联交易,就很容易发生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即便在民营企业中,也往往因此存在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问题。为此,他建议今后凡新上市公司,应规定必须实行整体上市,对于老上市公司,则应尽可能转变为整体上市。 

    就《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应托管风险较大上市公司的要求,华生表示,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出现的问题一旦涉及到公众利益,政府就应该承担一定责任。通过这些规定,不仅投资者利益能够得到一定保证,而且在控股股东可能侵犯上市公司利益、影响公司发展时,地方政府也不会再行默许甚至支持。 

    华生认为,要充分贯彻落实《意见》,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套细则。他建议,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应制订相应的规范;对于大股东清偿占款,应设置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关系特殊,可能发生利益转移、侵犯的情况,应拿出具体细则予以约束。(记者周翀/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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