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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集团股权之争
百大集团 国有股转让是否合乎程序
发布时间: 2005-12-1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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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晓娟 杭州报道
中国银泰举牌百大集团(600865)让百大和银泰都成了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明星”。近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灵通人士向记者透露,百大集团(600865)第一大股东——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为数不多的几家公司发过国有股转让《征询函》,要求接到函的公司提交关于重组百大集团的具体方案。那么,这样的国有股转让是否合乎程序?
这位人士提供的盖有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章的《征询函》,其内容如下:“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对百大集团国有股实施转让。为百大集团引入新的控股股东,借以引入新的业务与运营机制,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发展潜力,重新激发上市公司的活力。”“此次国有股转让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在价格优先、一次性付款优先、在杭州市再投资产业项目优先等原则下,综合考虑对杭州市的经济贡献,择优选择投资者。”《征询函》同时要求这几个“公司接此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交关于百大集团的重组方案,重组方案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等。2、公司发展战略与收购上市公司的战略意图。3、支持百大集团可持续发展的计划与安排。4、对百大集团管理层及员工的安排与设想。5、国有股受让价格。6、政策范围内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
国有股转让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若转让后国有股性质发生改变的,还应当遵循去年8月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百大集团股份8073万股,占全部股份的29.93%,其股权转让事宜显然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应该在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开信息。但记者查阅浙江产权交易信息网和杭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都没有找到有关百大集团国有股权转让的公告,而查找相关媒体也没看到任何信息。
那么,是否会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完全按照《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呢?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只要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严格遵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必须经过公示征集受让方,受让方超过1家,就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来确定最终受让方。
有几家没接到过《征询函》的公司向记者反映:“《征询函》不是说此次国有股转让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吗?为什么我们没接到函呢?”日前,中国银泰通过二级市场和法人股协议转让大举增持百大集团股份,更增加了百大集团究竟鹿死谁手的变数。百大集团的国有股股权转让到底是否合乎程序?百大集团未来的新主人最终会是谁?本报将继续关注。(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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