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确立的全额付款、谨慎对待管理层收购的原则,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反响较多。昨日正式颁布的《收购管理办法》中,上述条款没有修改。
据了解,保留上述两原则,既是对以往资本市场并购活动中一些教训的总结,也是对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并购主体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的预防。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需全额付款,可能影响收购效率。对此,有关人士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收购行为的公平性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在现行《收购管理办法》3年多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收购方的“变脸”。收购方以提高效率的名义,支付部分定金后即将股权过户,一旦完成过户,收购方就利用上市公司资金来支付转让款,极大地损害了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者权益。因此,切实解决这类不诚实收购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是新《收购管理办法》的必然要求,这与《收购管理办法》强调收购人资质的精神也是一致的。同时,效率也固然重要,随着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诚信水平的提高,也可以考虑对这种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对于管理层收购的谨慎态度,则吸收了国内外实践的经验,并着重关注了全流通环境下主体行为可能出现的变化。“管理层自我奖励”是管理层收购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必须得到关注。为保护市场秩序,保证并购行为的公平,应对管理层收购建立一定的制衡手段,这也是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内容。
另外,在全流通的环境下,内部人控制的风险也有可能提高,对此应给出合理的应对机制。《收购管理办法》在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应的特别要求。
经过10天的征求意见和两个月的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昨日正式颁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细化要约收购可操作性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记者 袁克成 何军 初一 周翀/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