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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大调整
(记者手记)一切都是水到渠成
发布时间: 2006-08-03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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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夏丽华
市场化已成为这个时代的花翎,如何在市场与管制间平衡行走,不激进、不落后?刚刚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再次实践了这一命题。
实际上,早在去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监管部门就开始着手酝酿新的收购管理办法。从去年3、4月份开始,监管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期间数易其稿;10月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通过,为证券监管部门留下了立法空间,也更加证明收购兼并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监管部门应该、也必须有所作为。今年5月,股改大势已定,证券市场正走向崭新的全流通时代,收购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面世。
一切都是水到渠成。
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是资本市场高度活跃的助推器。可以预见,新修订的收购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有利于形成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上市公司借助证券市场平台做优做强做大,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无疑,收购办法中“市场化”的表现是明确而显著的。比如赋予收购主体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的选择空间,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收购成本,比如引入财务顾问,发挥市场机制对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等。市场化到什么程度,可能最终也无法有一致的声音,不过,被认为是监管部门有违市场化的几点也暂时得以坚持。
比如要求收购人全额付款的安排,从起草初稿,到征求意见稿,都有不少的反对意见。有人认为,如果是一对一的协议转让,收购双方认可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做这样的要求。为什么逆“舆论”不改?归根到底,就是出于交易安全性的考虑,要对目前阶段性的“空手套白狼”的现象有所遏制,就要确保收购人有收购实力,通过付款安排加以限制。
比如强调对股东的保护,收购办法对收购人主体资格,对“一控多”,即一个实际控制人收购多家上市公司等,都从主体资格上做了特别的要求和规定,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掏空公司,对转让控制权的要求则更趋严格。
再比如收购办法对管理层收购从严监管,规定了严格谨慎的程序。专家指出,这样的规定符合当前证券市场的实际,对于市场已经出现的管理层收购的漏洞,收购办法不可能是超阶段的,一步走到国外成熟市场的方向上去。
如此种种。当然,争议已经不重要了,在市场诚信制度没有完全建立之前,做一些阶段性的要求,应该是一种合乎逻辑的选择。
目前的收购办法是沿用2002年的旧办法,差不多执行了4年,至今证券市场也差不多经历了一个完整的低迷期。新的收购办法顺应了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全流通市场环境,无疑将活跃收购兼并市场,成为资本市场活跃的助推器。
不过,因为新收购办法根据当前市场特征做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也必将是阶段性的。而这个阶段的长短取决于市场完善的程度,取决于市场本身的有效性,市场约束力自发形成机制,以及社会诚信建设程度等。(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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