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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力度加大 国有控股大股东清欠不力将受惩处
发布时间: 2006-12-01 08:5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吴铭 周松林  

  据沪深交易所今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通告(2006年第七号)”统计,截至2006年11月30日,两市共有325家上市公司完成了清欠工作,56家上市公司部分完成清欠工作,合计清欠金额256.71亿元,占所需清偿资金总额的52.38%;同时,两市共有17家上市公司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方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进入清欠程序,金额合计22.89亿元。

  截至同一时间,沪深两市仍有86家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占用余额仍高达233.42亿元,且未清欠公司普遍存在占用历史长、占用原因复杂、清欠难度大的特点。目前清欠工作大限将近,资金占用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据介绍,在今年的最后一个月里,监管部门在清欠方面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推动地方政府和国资委帮助国有控股公司尽快清欠,对清欠不力和不尽责的国有控股股东负责人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负责人,将建议当地国资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敦促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依据《刑法修正案(六)》,对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资金占用方和相关责任人,通过法律手段追偿登记在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的资产;三、查清资金占用形成原因和占用责任人,固定证据,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四、继续贯彻股改和清欠相结合,两不误两促进的原则;五、对未履行清欠承诺的上市公司要加大处分力度;六、坚持“早清欠、早受益”的原则,凡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增加一年的诚信情况考察期,完成清欠任务一年后方可提出再融资等行政许可申请,对未完成清欠任务且资金占用绝对额位居前列地区的IPO和再融资等行政许可申请均暂缓处理;七、对已被暂停上市或符合条件将要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审核其恢复上市申请时,将结合该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重点审核其持续经营能力,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市处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方的相关责任人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尽全力加大清欠力度,年底之前务必完成清欠,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以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水平,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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