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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亚华大股东股份转让未获批准
发布时间: 2007-03-12 08:2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实习记者 乔金亮
  
  S*ST亚华(000918)公告称,日前,公司大股东湖南省农业集团公司收到湖南省农业厅的通知,农业集团与东安恒产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股份转让协议由于湖南省国资委不批准,应依法解除。

  2007年2月16日,湖南省国资委复函不予批准湖南省农业集团的《关于转让持有的亚华控股全部股份的请示》。通知同时要求农业厅督促农业集团重新研究S*ST亚华重组事宜,本着市场化的原则择优选择最佳重组方案,待形成成熟方案后再报省国资委审核。

  湖南省农业厅要求,S*ST亚华大股东应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重新择优选择最佳股权受让者。在股权转让和股改过程中要尽量争取利益最大化,确保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方面的责任。

  2006年12月22日,农业集团与东安恒产签署了协议书,拟出让其持有的S*ST亚华国有法人股6,896万股,占S*ST亚华股本总额的25.35%。

  对此次股权转让未获批准的影响,S*ST亚华表示,公司大股东农业集团将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重新确定重组方案。(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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