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欧阳波
福建高速(600033)今天公告称,按照相关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5月20日起,福建省高速公路对载货类汽车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公司经营的泉厦、福泉高速公路执行计重收费规定。
据公告介绍,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根据公告,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及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与上述一致;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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