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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版半年报披露准则
发布时间: 2007-07-01 09:2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披露半年报,遵循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新版股份变动报告披露准则强化了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上市公司半年报信息披露即将展开,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实施。

  同时修订并发布实施的还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公司股份变动及期末股东情况的披露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强化了一致行动人的披露。另外,已完成和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适用不同的股份变动情况表。

  总体来看,修订后的《半年报准则》贯彻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适应了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了上市公司透明度。

  对于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半年报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半年报准则》重新界定了关联方,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将“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修改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同时,还明确了定期报告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董事,还包括公司的监事会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半年报准则》针对目前上市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及参股金融机构的影响日趋重大的情况,解决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局限性,强化了上市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激励制度的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董监事和高管本期增持股份数量和本期减持股份数量。对市场关心的上市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问题,《半年报准则》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另外,修订后的《半年报准则》将原准则中“主营业务收入、吸收合并”等与《企业会计准则2006》不一致的词汇、指标进行了修改,在第四十六条中删去原来的“利润分配表”,并将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为应披露的财务报表之一,并明确要求公司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比较式”财务报表,便利了投资者对半年报的阅读。(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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