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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州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二审判决
原告投资损失的7%部分可予赔偿
作者:王光平 发布时间:2008-01-10 08:2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对原告投资损失的7%部分予以赔偿。

  此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要求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董事、会计师事务所及责任会计师和九州股份的上市推荐人、股票承销商等22名被告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九州股份的上市推荐人、股票承销商未受证监会处罚,裁定驳回原告对中介机构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撤销了厦门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系统风险是造成ST九州股票下跌的主要因素,九州公司的虚假陈述是造成ST九州股票下跌的次要因素,判令被告对原告投资损失的7%部分予以赔偿;以中介机构未受证监会处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裁定驳回原告对中介机构的起诉。

  具体代理此案的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认为,系统风险及其对证券交易的影响是复杂和专业的技术问题,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引入司法鉴定手段,委托专业机构凭借其专业能力,作出全面、综合的鉴定。同时,终审判决以相关中介机构未受证监会处罚而驳回原告对中介机构的起诉,拷问相关司法解释将行政处罚作为此类案件立案门槛的必要性。“就本案判决来看,如果相应行政机关惰于行使行政处罚,将导致投资者丧失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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