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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两发起人股东对簿公堂
作者:王成盛 发布时间:2008-01-23 07:3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市公司高管因未能完全履行同大股东在公司服务年限的约定,大股东一纸诉状将原高管告至法院,要求返还之前赠与的股票及赔偿经济损失。这是迄今为止国内资本市场首例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纠纷的案件。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公开庭审。

  此次股权纠纷案的原告为上市公司雪莱特(002076)的第一大股东柴国生,而被告则是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正辉。雪莱特为完全由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设立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柴国生和李正辉等数十名高管均以发起人持有公司股票。

  对于此次纠纷,原告柴国生在诉状中称,2002年12月,为激励高管,柴国生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公司股份无偿赠送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当时的这38万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目前已增至522万股。2004年7月,柴国生再次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股)赠与李正辉。李正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与经济赔偿。但在两份赠与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均未到的情况下,李正辉却于2007年8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鉴于此种情况,因此要求李正辉返还之前由原告赠与的上市公司522万份股公司股票及赔偿损失1929万元。

  对于柴国生的起诉理由,李正辉在答辩中表示,2002年12月双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当时划归自己名下的38万股股权实际是自己出资106.4万元现金从柴国生手中购买所得。同时以公司股权变更时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为证,表明自己是购买而并非接受赠与。对于自己的离职,他声称自己只是请求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并非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时除担任总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外,还兼任着两家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因此起诉书中所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按2004年的赠与协议约定进行经济赔偿。

  2006年10月,雪莱特正式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其后股价也一路高歌猛进。而此次引起纠纷的股权按今年8月份股价计算,市值已过亿元。

  对于此次股权纠纷,柴国生还委托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公开宣读了一份声明。声明中称自己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股权来激励长期投身公司事业的人,虽遇波折但今后仍不改初衷。同时郑重承诺如此次胜诉,将会把全部诉讼所得无偿赠送于雪莱特公司,用于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长期以来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自己则不留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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