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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人员须限期清退所持发电企业股权
作者:李雁争 发布时间:2008-03-20 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等四部门19日联合发布“禁令”——《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意见》要求,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在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一些国有电力企业通过成立职工持股会等方式,组织职工在发电企业改制中持股和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意见》说,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的行为,《意见》要求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股权的应在1年内全部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根据《意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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