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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龙热电大股东让贤重组方
作者:王锦 发布时间:2008-04-14 00:0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富龙热电(000426)公告,2008年4月11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富龙集团拟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其所持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155,701,732股股份,引入实力雄厚的重组方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富龙集团持有富龙热电171,701,73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5.10%,富龙集团拟转让所持有富龙热电的155,701,73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0.90%。

  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尚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组织实施。

  公告称,本次拟受让富龙热电股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拟受让方应为法人;(二)拟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拟受让方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四)拟受让方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五)拟受让方具备收购及重组上市公司的实力,拟注入资产应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六)拟受让方向上市公司注入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且可独立核算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七)意向受让方须承诺:1、受让标的股份和完成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和纳税地仍保留在赤峰市,上市公司的主体和主营业务仍保留在赤峰市;2、受让股份后须履行富龙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相关承诺;3、在收购过程中如果未能获得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八)同等情况下,富龙集团有权优先考虑赤峰市本地有实力的受让方。

  拟受让方最迟于2008年4月23日向富龙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受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富龙集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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