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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A“提租议案”执行难在何处
发布时间: 2006-10-16 08:13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提租议案”遭遇执行难,与当初设立武广公司时埋下的“地雷”有一定关系。武广公司中外双方出资人有过约定,包括租金变动在内的重大经营事项,需要武广公司董事会100%达成一致才能实施。由于大幅度提高租金将导致武广公司利润下降,外方股东分红减少,所以外方董事同意新租金标准的可能性极小。

  本报记者 张德斌  

  早在9月21日的股东大会上就已获得通过的鄂武商A“提租议案”,至今仍未见到落实的下文。业内人士表示,“提租议案”遭遇执行难,与当初设立武广公司时埋下的“地雷”有一定关系;但是只要鄂武商A董事会积极推动,“提租议案”得到认真执行并不难。

  外方否决权

  武广公司能否接受新的租金标准,决定权不在中方而在外方。这是“提租议案”执行难的一个症结。

  武广公司由鄂武商A与香港德信合资设立,鄂武商A出资51%,是控股股东;香港德信出资49%。武广公司的经营场所,是向鄂武商A租赁的武广商场。目前,10年租赁协议已经到期。鄂武商A股东大会日前通过的“提租议案”要求鄂武商A董事会,武广公司如在9月30日之前同意将租金从原来的2.42元/㎡/天提高到8元/㎡/天,则鄂武商A与之签订租赁补充协议;否则,鄂武商A应将武广商场收回自主经营。

  据鄂武商A董事长王冬生介绍,武广公司中外双方出资人有过约定,包括租金变动在内的重大经营事项,需要武广公司董事会100%达成一致才能实施。由于大幅度提高租金将导致武广公司利润下降,外方股东分红减少,所以外方董事同意新租金标准的可能性极小。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多数票决定。”法律专家李明良表示,“多数决”的具体情形,有简单多数与绝对多数之别,超过50%为简单多数,超过2/3则为绝对多数。李明良认为,既然鄂武商A在武广公司处于控股地位,那么在武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上理应有更大的决定权。“在经营问题上,大股东还要服从小股东,这种安排令人费解。”

  “合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要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宏源证券首席律师占小平介绍说,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有些事项是需要董事会成员全体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占小平表示,在法律要求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中,并未包含物业租金变更这类具体经营事宜。也就是说,鄂武商A在合资设立武广公司的时候,给予了外方合资者比法律准许的更优厚的条件。这个条件锁定了外方在合资企业中的利益,却使中方在决定重大事项时陷入被动。

  至于鄂武商A为何要给予外方更优厚的条件,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地方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地方政府以优厚待遇吸引外资的作法,不仅在10年前十分普遍,即使在今天也还大量存在。

  不同意又怎样

  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宣伟华律师表示,鄂武商A“提租议案”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武广公司是否接受新的租金标准,二是如果武广公司不接受,鄂武商A怎么办。

  “在武广租金问题上,存在两组法律主体。”宣伟华说,其中一组是签署物业租赁协议的双方——鄂武商A与武广公司;另一组是武广公司的两个出资方——鄂武商A与香港德信(现已变更为庄胜集团)。

  “两组主体应适用两个不同的法律。鄂武商A与武广公司之间适用合同法,鄂武商A与外方之间适用中外合资企业法。”宣伟华表示,是否接受新的租金标准,是武广公司内部的事情,由鄂武商A与外方出资者各自派出的董事共同决定。既然两方出资人已经约定,租金事宜需由武广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才能实施,那么鄂武商A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尊重外方的意见。一旦外方董事作出不同意的表示,则意味着武广公司不接受新的租金标准。

  “外方出资者可以促使武广公司不接受新的租金标准,但是无权干涉鄂武商A对武广商场物业的处置。”宣伟华说,既然租赁协议已经到期,如果武广公司不同意新的租金标准,不签署租赁补充协议,则鄂武商A面临的无非是另找一个承租人的问题。至于武广公司失去武广商场这个经营载体之后何去何从,则是武广公司自己的事。

  王冬生曾经公开表示,大幅度提高租金将导致严重后果,比如武广公司与鄂武商A之间旷日持久的诉讼,以及武广公司在武广商场场地、品牌等移交、转让方面设置障碍等。

  “这些问题会不会发生,取决于鄂武商A派到武广公司的董事。看他们是站在鄂武商A这边还是外方那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罗文志律师表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将全体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具体到鄂武商A,董事会、管理层应该坚决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积极为决议的实施创造条件,而不能消极对待决议,更不能为决议的实施设置障碍。”

  罗文志表示,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尊重资本的意志。“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是给股东打工。董事质疑股东提议、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典型的漠视股东权益,简直骇人听闻。”

  罗文志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一直以来存在两个普遍问题,一是一股独大,二是内部人控制。“随着股改的完成、全流通的实现,一股独大的问题正在得到解决。内部人控制的严重性更加凸显出来。”

  中国证监会不久前出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给予积极鼓励。“这个方向应该坚持。”罗文志说,“并购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只有当董事会、管理层为股东服务的意识提高以后,全体股东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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