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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 “辩护词”不能代替“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07-04-05 12:37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杭萧钢构的“天量订单”让市场吃惊不小。不过,更让笔者难以置信的是杭萧钢构的复牌处理。在经过了连续十个涨停之后,监管部门开始了对杭萧钢构事件的调查,杭萧钢构股票也因此停牌了十个交易日。但令人惊讶的是,经过十多天的调查之后,调查者却并未给关注杭萧事件的投资者以任何说法,倒是杭萧钢构公司于4月2日发布了一个澄清公告,称公司股价异动与董事长讲话无关,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杭萧钢构的股票也于当日复牌。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甚至是危险的。作为监管者来说,对杭萧钢构事件进行了十多天的调查,该公司的股票也停牌了十个交易日,调查者总应该拿出个调查结果来,至少也应该就调查的情况作一个说明。如果是调查的事件还存在悬而未决的事情,那么,这只股票就不应该复牌。即便要复牌,也应该把悬而未决的事情公告出来,让投资者自己来判断。但遗憾的是监管部门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毫无声息地就让杭萧钢构复牌了,这显然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

  当然,在杭萧钢构复牌之前,投资者也看到了该公司的澄清公告。但上市公司自己的澄清公告代替不了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就像一个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一样,他的辩护词只能作为法庭判决的一种参考,被告的辩护词绝对不能代替法院的判决书。因此,尽管杭萧钢构发布了澄清公告,但该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动是否与其董事长的讲话形成关联,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构成违规,则只能是由监管部门来认定。(皮海洲/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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