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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调整 煤炭企业影响甚微
发布时间: 2006-09-06 11:25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8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核心内容为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析人士认为该举措对煤炭类上市公司的影响十分有限。

  上述通知的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同时,通知表示此次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目的在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据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征收的地方税种,其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根据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实行的是分级幅度税额制,按纳税人所处地区分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幅度的单位税额,其中大城市每平米税额为0.5-10元,中等城市每平米税额为0.4-8元,小城市每平米税额0.3-6元,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每平米0.2-4元。

  1989年,国家曾发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规定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上述规定执行17年后,国家恢复对煤炭企业塌陷地、荒山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平安证券分析师张响东认为,此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配合当前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二是促进煤炭企业合理开发利用采掘塌陷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益;三是完善煤炭生产企业完全成本。

  不过,张响东认为,此次政策变化对煤炭类上市公司影响甚微。他表示,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税赋的增加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据张介绍,土地使用税在煤炭企业属于小税种,在年度报告中都不予单独披露,如兖州煤业目前一年的土地使用税也只有几百万。而此次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在煤炭生产企业只占极少比例。因为目前我国对煤炭采掘塌陷地处置是煤炭企业在支付土地塌费用后,企业对这部分土地并没有使用权,因此也就不在此次恢复征收的范围内。如兖州煤业,据了解此次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只增加公司税赋仅几十万元,对公司业绩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证券时报/记者 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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