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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不再优惠
作者:周荣祥 发布时间:2008-02-24 19:44 来源:证券时报
  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表示,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节能降耗,将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的电价优惠。

  根据通知要求,我国将逐步取消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优惠。通知称,各地区在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对电解铝企业单列电价并实行价格优惠的,要尽快改为执行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的“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不再另行优惠。

  其中,电解铝企业电价与“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相比优惠幅度在5分钱及以内的,自2007年12月25日起执行“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优惠幅度在5-10分钱的,自2007年12月25日起取消电价优惠5分钱,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剩余的电价优惠。优惠幅度超过10分钱的,自2007年12月25日和2008年7月1日起各取消5分钱,剩余电价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每年取消优惠5分钱。

  对于电网销售电价表中没有单设“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的,按照电解铝企业电价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原则取消优惠,取消优惠电价的步骤和方法同前款规定。

  通知还取消了一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譬如,云南省云南铜业有限公司用电价格,自2007年12月25日起执行云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铝锭”类电价标准。

  通知称,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督促所属电网企业及时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各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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