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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申屠青南 发布时间:2008-03-22 02: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创业板IPO门槛设计了两套方案: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发行人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创业板门槛设计了两套方案: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建立创业板市场,对于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它的建立,对创新型国家的构建、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和促进主板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也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具有相对固定的盈利模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了两套标准。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
 
    同时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从而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方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特点。在披露形式上,为降低发行成本,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即网站披露全文、报刊公告网址。

  为了加强风险警示与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采用统一文字格式。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为稳步推进包括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由证监会牵头成立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小组。在认真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以及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工作小组形成了我国创业板主要制度设计,并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的特点,创业板的标准在主板市场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同时,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仍需达到规定的条件,以保证创业板的风险基本可控。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创业板进一步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相关要求将纳入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3月3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后发布实施。届时,证监会将根据该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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