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康书伟 青岛报道
经过三天的证据交换和昨日的开庭审理,东方电子(00068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终以双方同意调解而休庭,至今调解方案尚未形成。
在庭审中,原被告针对对方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东方电子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中经开操控股价行为与投资者损失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原告的投资损失计算方法如何确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确定等八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其中最核心的部分仍是如何确定揭露日、东方电子是否该承担投资者所有损失、如何确定投资者损失。
质证工作复杂
在法庭调查中,原告代理人称,10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东方电子赔偿其因证券信息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以及前期律师费300元;判令被告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尽管9月5日到7日共花了3天时间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但8日开始的质证工作仍陷入持久战,一直到中午11点半仍未完成,下午开庭又进行了10分钟,显然此前双方庭前证据交换并没有完全解决在证据方面的分歧。
原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涵盖了原告身份、被告为虚假陈述实施主体、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与更正日的确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被告方东方电子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主要说明内幕交易的存在、他人操纵股价事实的存在与投资者损失有因果关系、系统性风险因素存在与原告损失有重大关系、东方电子把炒股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属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据则证明自己非适格被告、执行审计职责无过错等。
法庭双方激辩
下午两点十分,双方开始就法院总结的焦点问题进行激烈辩论。辩论涉及的一些原则性问题的定性,将为此后整个案件的解决提供一把尺子。
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原告认为,2001年10月12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理由是当天中央电视台《证券时间》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的采访报道,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的“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的要求。被告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不存在,2002年4月30日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的更正日。理由是,当天东方电子刊登了《东方电子2001年度报告摘要》及关于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告,明确披露将近几年出售股票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被告认为,如果一定要确定揭露日,只能是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原三名高管人员犯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并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东方电子是否该为投资者所有损失负责。东方电子认为,投资者损失是多因一果,虚假陈述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是唯一的,因此,被告不能对不是由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责任。东方电子提交的证据证明,公司股价被操纵行为确实存在。此外东方电子还证明,公司原高管人员,因涉嫌内幕交易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被检察院移送起诉,内幕交易事实也存在,而且内幕交易的股票就是东方电子股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就该部分损失向被告原高管人员追究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操纵股价根源于公司虚构业绩,引起市场关注,中经开才会利用内幕消息以及基本面的变化操纵股价,操纵股价的根源是虚假陈述。
投资损失计算方法如何确定。被告认为合理的计算原告损失的方法,是按照会计核算准则中先入先出法剔除不在受偿范围内的已卖出股票,然后将受偿范围内的股票买入价加权平均计算,与揭露日后的卖出价或揭露日与基准日之间的收盘价的平均价相减,得出原告损失的合理数值。理由是虚假陈述对股价的影响,在被揭露之前是持续的,也是恒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后至被揭露前,股价的上下波动,就不再受该虚假陈述的影响,而是由其它因素来决定的。原告提出的计算方法则为单笔投资减去卖出平均价,然后把单笔损失相加,计算出投资者损失,这种方法可以与移动加权平均法相互印证。
调解方案仍需协商
“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临近结束时,审判长把这个问题抛向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调解;东方电子表示,对于所有适格原告同意调解;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则表示不参与调解。审判长宣布在休庭后继续进行调解。
目前调解方案尚未形成,仍需进一步协商。原告代理人表示,此次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投资权益,要个说法,调解的数额、方式等都可以协商。东方电子则表示,当庭无法提出调解方案,调解仍需仰赖公司大股东的支持,调解如何实施还要视方案能否被投资者接受以及公司是否有余力承担。 (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