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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门槛设置应有更多制度创新
作者:江沂 发布时间:2008-03-24 01:2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在《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已经为创业板设置了相对明晰的门槛,但关于细节方面的问题,昨天参加座谈会的代表仍然有很多建设性的意见。他们希望在以“鼓励创新”为诉求的创业板中,能够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规定较为宽泛

  事实上,目前的征求意见稿里一些较为宽泛的规定就是创新的结果。如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主板、中小板均规定不超过20%,而创业板的门槛要求就没有这一限制。

  有与会代表认为,以往的主板上市企业要求销售净利润率为10%,但主板的考察期是三年;而创业板有些企业考察期仅为一年,却同样要求其“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这些要求基本上与主板的要求类似。该与会代表认为,对于创业板企业来说,利润率应该可以要求得更高一些。

  对此问题,也有代表认为,这样的要求实际上已经不低,要同时达到500万净利润和5000万销售收入,再加上前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的条件,对于企业来说已非易事。

  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认为,由于创业企业行业分布很广,并且很多行业非常细分,行业专家在审核的操作性、把关能力等方面会存在问题。他认为,可以组成一个行业顾问小组或者咨询小组。

  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应有变化

  发行条件里第13条第4款“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也引起了座谈会代表的探讨。浙江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章击舟认为,第一,“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定义并不明确;第二,就“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重大依赖”对有的企业而言不一定构成上市的重要障碍,“所以尽管你是依赖这个单一客户,但是如果你能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明说明双方是一种相互依赖关系,就是你离不开他,他也离不开你,我认为也没什么障碍。”同时,有座谈会代表提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也应该有一些变化。

  东北证券副总裁宋德清则认为,创业板的公示制度应当更加严格、透明,相对的审核程序可以更加简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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