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邹继征
从2000年以来,货币市场交易量每年以118%的速度增长,2002年交易额达到11.8万亿元,今年前7个月已经达到10.69万亿元,市场交易主体超过1600多家。货币市场的发展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货币市场基金所能带来的巨大商机,但周末的首届货币市场基金论坛的沉闷气氛告诉我们,事情并未有明显进展。就目前的政策与法律环境来看,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发展不会如其自身魅力那般令人预期,其真正原因还在于分业格局的障碍———谁是正宗的监管者?谁又是合适的参与者?
对券商而言,在目前市场状况下,生存是券商的首要目标,风险较大的传统资产管理模式显然已不适合券商的处境。相比之下,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但能够抵御风险,还能为券商带来稳定收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证券监管机构在7月份征求意见的《关于证券公司产品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产品投资范围作了一些明确限制:集合受托理财主要投资于国债和中央级或大型企业的债券等,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20%。受此影响,不少券商正在开发中的集合受托理财产品均在货币市场工具方面大做文章。
同样,对基金公司来说,搞货币市场基金是完善自己产品线的重要措施,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从目前的实际来看,投资者对其需求相当强烈,巨大的市场需求呼唤我们发展货币市场基金。与股票市场基金相比,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度低了许多。因此,引入货币市场基金的意义不可低估:一方面,这可以改变目前基金投资单一的状况,在丰富业务品种的同时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多元经营,分散风险,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建立货币市场基金不仅为基金业开辟了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更重要的是它为开放式基金提供了一个可选择的工具。
但基金公司和券商在货币市场投资工具范围上所受的限制则会对货币市场基金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小的影响。目前,基金公司在货币市场上只能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回购与现券买卖,传统票据市场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无法进入;券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需要央行批准,截至目前仅有48家券商有同业拆借资格,而且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天。票据市场和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大量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市场尚未对基金公司和券商开放……这不免使货币市场基金的操作空间大打折扣。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推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是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方面,随着国内开放式基金的迅速发展,激励机制不足的缺点日益显露。与封闭式基金以吸引股民投资为主有较大差别的是,开放式基金更多地是面向储户,从而造成了相当庞大的银行客户资源损失,这较银行所获得的代销费和托管费影响更大。更何况,如果商业银行不能从被号称“准储蓄”的货币市场基金中分得一杯羹,眼睁睁地看着存款大量流失,就只有坐以待毙了。另一方面,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角度来看,介入基金管理业务无疑是重要途径之一。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受到了格外重视。在未来几年内,国内基金业发展目标直指1万亿元大关。即使以1%的管理费率计算,管理费总额就达到了100亿元,这一数字足以令商业银行心动。更何况,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而商业银行在货币市场中有一定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因此,多家商业银行正全力以赴地争取在货币市场基金上拔得头筹。而来自央行高层的支持以及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减少存款业务搬家所带来的损失、增强新的竞争能力的内在需求,又使得商业银行对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热情高涨。
但是与基金和券商遇到市场准入的壁垒类似,由于商业银行推出货币市场基金涉及到混业经营的问题,这使商业银行遇到了巨大的法律障碍,从而使得问题变得十分复杂。在分业经营坚冰尚未打破之际,实在没有充足法律法规基础支持货币市场基金从商业银行顺利降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在商业银行分业经营规定条款中增加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款,使得市场希望对商业银行推出货币市场基金会获得“特例批准”,但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如果商业银行是基金管理人,好不容易通过基金募集回流的资金是否愿意通过被托管成为另外一家商业银行的存款呢?由此看来,商业银行推出货币市场基金也不能不打折扣了。(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