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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擅改基金分红合同违规
作者:祁和忠 于春敏 发布时间:2008-04-15 10:4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当大量投资者把自己多年的积蓄交给基金公司去管理时,一些基金公司在涉及基金持有人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却单方面修改契约,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正在基金业真实地发生着。

  昨日,“单只净值不到1元基金分红”事件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事件主角华宝兴业基金公司,以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名义,在多策略增长基金单位净值低于1元时仍实施分红。据了解,这实质是一起单方面严重侵犯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已涉嫌违规。

  华宝兴业涉嫌违规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为了给其同门兄弟——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基金(QDII)的发行造势,于3月25日进行分红,每份分红0.22,分红前一日的单位净值为0.8593元,除息后的净值为0.6819元。

  从表面上看,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的持有人似乎可以通过这次分红获得0.22元。实际上,该基金曾经于1月8日实施过一次拆分,通过拆分把净值降为1元,借此进行促销,令基金资产规模从此前的约30亿元催肥至100亿元。也就是说,七成的基金持有人买入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的成本为1元,并为此支付了1.5%的申购费。仅2个多月后,在这些投资者亏损14.07%的情况下,该基金竟通过分红的方式把22%的本金又还给了投资者。这是一典型的类似传销的促销方式,已严重损害了持有人的利益。

  按照原有基金合同,“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在1元净值以下分红存在法律障碍。1月8日,华宝兴业在发布分拆公告时,在很多投资者实质上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悄然改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大玩法律术语方面的文字游戏。然而,现有法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持有人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基金管理人不能擅自修改,必须经过持有人大会批准,华宝兴业基金单方面修改基金合同重要条款的行为,已涉嫌违规。

    开基分红暗渡陈仓

  开放式基金分红,与封闭式基金分红或上市公司分红有着根本区别。在开放式基金获得收益后,持有人可以根据各自需要,自己选择合适的时机,通过赎回的方式来实现收益,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基金公司对开放式基金进行分红。近两年来,大多数开放式基金之所以频频分红,主要是利用很多投资者对基金不甚了解,以分红为手段渲染高收益率来促销。

  按惯例,开放式基金在净值低于1元时不会进行分红,主要是因为基金曾大量使用净值归1的手段进行持续营销,在净值低于1元时,以1元净值申购基金的投资者实质上是亏损的。基金会计报表中出现的已实现收益,是以基金现在持有的股票出现较大浮动亏损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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