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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修改”不是借口
作者:祁和忠 发布时间:2008-04-15 10:4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基金公司在进行拆分、大比例分红等各种基金促销活动时,往往都很喜欢使用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这样的字眼。但去年下半年以来,从不少基金公司的光鲜言辞与其实际行为后果看,大量相信这些基金公司的投资者,现在都被套得厉害。

  引诱投资者高位入市

  利用投资者对基金知识的不了解,在四五千点以上,把基金拆分或大比例分红为1元净值,继续引诱投资者高位入市,这种己所不欲,施之于人的行径,已严重违反受托人义务,与中国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亟待培养信托文化的大方向明显不符。

  而一些基金公司并没有就此打住,而是在不断挑战法律法规所能容忍的极限。一些基金公司单方面擅自修改基金合同,甚至动辄声称法律不合理就得修改,近两年来这些屡见不鲜的现象就是明证。

  以法规需要修改的名义,实施涉嫌违法违规之事实,以追求基金管理规模的盲目攀比,损害投资者利益,如果我们任由这种行为肆无忌惮地发展,那么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将受到更加严重的损害,基金业健康发展的诚信基础将有这些害群之马挖空的危险。

  “老鼠仓”的温床

  据了解,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未经持有人大会批准,单方面擅自修改合同,这在业内并非个案,而是越来越常见的现象。一位业内人士说,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行情,净值,基金吧)基金也于今年2月25日对基金合同作了差不多类似的修改。

  除单方面修改基金合同外,一些基金公司还凭证监会基金部的一纸内部通知,开展投资咨询业务,明显涉嫌违反现有法规,并威胁投资者利益。基金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超越了法规所允许的经营范围,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容易成为“老鼠仓”(内幕交易)的温床。

  监督因利益而缺位

  目前,各大基金公司都按规定设有专门的监察稽核部,并设有督察长一职 (属于公司高管),监察稽核部的工作人员及督察长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遗憾的是,部分基金公司的法律人士们并没有把他们的专业特长用在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正道上,而是成为基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盲目追求资产规模的法律顾问。

  一位资深专业人士指出,理论上,督察长应该向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向总经理负责,但按照现有规定,督察长实际上是向总经理汇报。督察长的金饭碗能否握得牢,这得由总经理说了算,这就难怪一些基金公司的督察长们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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