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首页 > 投资基金 > 基金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07-10-19 10:18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

  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投资基金收益要缴税吗? (10-15 16:15)
  ·低风险品种更适合目前市场 (10-15 11:18)
  ·青睐封闭式基金 (10-15 10:47)
  ·投资基金应分散风险 (10-09 14:59)
  ·投资基金是当快枪手还是老黄牛 (10-08 14:54)
  ·投资基金三步走 (10-08 14:22)
  ·投资基金要做到“忘而不忘” (10-08 14:11)
  ·投资基金要做到“忘而不忘” (10-08 09:17)
 
  公司资料检索
  新闻检索
  频道精选
[期货]

股指期货会员技术标准明确 

[保险] 行政许可听证 合资寿险酝酿投连"变脸"
[外汇] 美联储称美经济放缓 降息合理
[基金] 寻找基金增持时机 封基成资金避风港
[房产]

二套房认定暂不出细则 要住有所居 

[评论] 推动共享性经济发展 宇宙与财富膨胀
[银行] 加大流动性回收力度 外资行拓华中业务
[生活] 登高赏菊度重阳 如何跑赢黄金三十年
[港股] 恒指三万点昙花一现 后市或将高位震荡
[国资]

北海港问题严重 中船改变世界船舶格局

[产权] 金融国资将进场交易 中信澄清谣言
[机构]

QDII五龙出海 锦龙投资东莞证券生变

  24小时新闻排行
网站建设的数据依据,市场推广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