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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厉处罚违反股改承诺者
作者:曹葵 发布时间:2008-07-10 09:2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据报道,一位投资者因相信江钻股份股改承诺而购入江钻股票的。但江钻股份大股东违背承诺,注入不良资产,股价下跌,出现大幅亏损的这位投资者将江钻股份控股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告上法庭。一并成为被告的,还有江钻股份的16位高管及江钻股份的上市保荐人。

  事实上,言而无信的注资承诺并非江汉石油管理局的“专利”。统计显示,截至今年4月,已有18家公司以各种形式不严格履行股改时的承诺。虽然《股权分置改革的业务操作指引》中,对违反承诺行为的法律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但是大部分中小投资者因时间和财力等原因,无力采取任何保护自己利益的行动。对于违背股改承诺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严厉处罚。

  笔者建议,对于违背股改承诺的,取消其原限售股解禁日期,直到按照股改承诺,完成注资、分红等承诺后三年才能解禁,因为限制其股份的流通权是对其最严厉的处罚;限制大股东在证券市场上的收购、兼并、参股、发行债券等行为;对超过承诺日期半年内仍不执行承诺的大股东可以冻结其股权;对控股股东高管以及派出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实行市场禁入,3-5年内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取消其再融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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